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从一碗白虎汤 窥看中国古代的回避制度

2011-2-17 2:00:00   网友评论来源:凤凰网   作者:王万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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包公斩侄,只应是“戏说”而已。

  中国是实行回避制度最早的国家,当奴隶社会的“家族生意”结束后,西汉开始实行任官回避制度,当时要求回避的对象主要是皇亲和外戚,其出发点是防止皇亲国戚对皇权的觊觎。到了东汉桓帝时期,中国第一个关于任官回避的成文法规“三互法”正式出台,回避制度已经不限于皇亲国戚,而是包括所有官员,就是“婚姻之家”和“两州之士”不得“对相监临”,即亲戚回避制度,包括婚姻关系。有亲戚关系的人,不能在同地或同部门做官。东汉官吏史弼本应出任山阳太守,但他的妻子娘家恰好在山阳辖内,于是史弼上书自陈应回避,被调任为平原相。

  直到隋朝实现统一,官员回避制度才日趋完善。隋朝的地区回避制度,就是规定县一级官员不能用本地人。唐朝将这一制度进一步发展,明清时期的回避制度更加严格。明朝规定“南人官北,北人官南”,只要想做官,就只能穿越半个中国。清朝法律略有缓和,只规定不得本省为官。后来改革为一旦为官,便要拿着身份证明,到捷径五百里之外的地方上任,称为“避籍”。碣石人曾逢年想在碣石当总兵照顾母亲,不知使了什么手段买通上司,又命人在卫城外挖一条大水沟,约丈余,然后上奏朝廷“臣本家与碣石卫城,有隔河千里之远”云云,骗取了朝廷的信任满足了心愿。

  隋朝还发展出职务回避制度:官员任期三年,不许连任。

  唐朝有高级官员子弟回避制度,它首先规定,高官子弟年纪太轻的,不能做县官这样的基层官员。五品以上高官的子弟,只能做京官,目的是在京城便于控制。亲戚回避制度到了宋朝更加严格。宋初明确规定,皇亲可以授予虚衔,享受待遇,但一律不准掌握实权,外戚也然。后来有所改变,主要是亲戚关系较远的皇亲,可以任低级官员。破例的是南宋的赵汝愚当了宰相,这是两宋特例。然而,此例一开,犹如决口的黄河水,便刹不住了。之后,外戚也开始担任高官,例如韩侂胄等,这些外戚高官加速了南宋的灭亡。某种程度上说,是违背了亲戚回避“祖制”的结果。

  回避制度还有科举回避、诉讼回避。为了保证科举的公正性,唐开元起,凡与考官沾亲带故的考生,都必须回避他,另行考试。到了宋朝,“钟鼎之家”的子弟们在科举考试后,必须再加试一场,以示公允。诉讼回避在古代称为“换推制”,首见于《唐六典》:“凡鞠狱管与被鞠狱人有亲属仇嫌者,皆听更之”。其中的亲,指负责办案的官员与被告有五服内之亲,大功以上姻亲,或者是被告授业师长。而发展到宋代,诉讼回避的范围更广,规定更细。法官与被告为科考的同年、同门、同科目关系的;审判官本身就是被告人,或被告人上司的;涉及上下级关系隶属的;甚至同一案件的初审二审法官有“亲属仇嫌”关系的,都必须回避。南宋法律对于有应回避情形而不回避的,还要科以“杖一百”的处罚。从宋朝的回避制度看,包公斩侄的情况是不容许发生的,因为叔叔审判侄子违反了法律,是要受到法律制裁的。这种“大义灭亲”只是戏剧的“戏说”而已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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